济宁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济人社工伤认〔2018〕530《认定工伤决定书》:
受伤害职工姓名:陈维强;性别:男;出生年月:1987 年8 月;身份证号码:370826198708046432 ;职业:维修工;家庭住址:微山县南阳镇联兴村中心街联通巷 110号。
济宁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职工陈维强于 2018年 6月19 日提出其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于 2018年6月 19 日受理。经调查核实:2018年 5 月 18 日11 时左右,陈维强在车间维修车辆过程中,不慎被降落的升降器砸伤其左足。经医院诊断为:左足一二三足趾末节趾骨骨折、左足一二三足趾甲床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对陈维强提出的其本人于 2018 年 5 月18 日 11 时左右左足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所作的认定决定为因工受伤。如不服本工伤认定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或者在6 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任城区、兖州区或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 日内即视为送达。送达单位: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济宁市红星中路 19 号;电话:0537 2966769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 8 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