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北辛一招羊肉汤馆(经营者:陈洋洋,注册号:370481601461086,经营场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路北侧长途汽车站院内):
由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本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滕人社监罚字[2018]第9号)。经本局查明,你单位招用孙志远、甄子均、彭景帅、张历波、李明刚五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每人工作一个月,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请求。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25000元罚款。
本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