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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制报是山东省唯一法制类综合大报。多次荣获“全国十佳法制报”称号,本报与我省政法各部门及行政执法单位联合办报,现发行16万份,确保全省9万余个行政村必订阅。山东法制报发行量一直在全国同类报中雄居首位。《山东法制报》是由大众报业集团主管主办的山东省惟一的法制类综合性报纸。逢周一,二,三,四,五出版,为对开大报,报纸发行量 始终居全国同类报纸首位。多次荣获“全国法制报十佳”和“全国地方法制报样板报”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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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宏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支付购房尾款的通知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328次
        
 
   关于支付购房尾款的通知

    赵辉、杨振朋/ 赵辉、杨振朋/ 田世军/曹李娜  先生/女士:

    以上诸位与山东宏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分别于 2017年5月 17 日/2017年5月 17 日/2016年1月30 日/2017 年 5 月 19 日  签订的商品房协议,约定诸位分别购买我公司开发的宏宸欧缘小区 22 号楼 3 单元 301 室/22号楼3 单元 102 室/27 号楼 2 单元 201室/23 号楼 3 单元 402 室,面积分别为 113平方米/69.72 平方米/100.11 平方米/119.29 平方米,房屋总价款分别为445196元/268402 元/306337 元/477160 元,至今以上诸位并未向我公司支付购房尾款。

    由于诸位未能及时支付购房款、办理登记手续给我公司和其他业主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对于以上诸位预留的联系方式均无法与诸位取得联系。基于此,我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您公告如下:

    一、您应当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与我公司取得联系并支付剩余购房款。逾期,我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解除与您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并重新处置相关房产。

    二、基于第一条我公司解除合同的,不再次通知您,对您缴纳的相关款项,我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扣除定金,剩余款项请与我公司联系办理结算事宜,同时我公司保留追究您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权利。

    三、此通知视为我公司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催告义务,并给您缴纳购房尾款预留了合理宽限期。对于以上诸位未能按照公告内容支付购房尾款,我公司决定解除协议的,不视为我公司违约,请您务必对此事高度重视,及时妥善解决。

    特此通知!

    山东宏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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