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济宁远科工矿机械有限公司、济宁市君豪煤业有限公司、魏玉宽、曹福蓉、张慧、仇怀海、仇长顺、王焕玲: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的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仲裁案[济仲案字(2018)第 335号],因被申请人仇怀海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且该法院已立案受理,需要中止仲裁程序。本会作出编号为济仲决字(2018)第 335号的《决定书》,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原公告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作废,领取裁决书时间另行通知。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18年 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