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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 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329次
        
 

公 告

  • 日期:20180814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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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鲁 05 破 18-1、19-1、20-1、21-1 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于2018年7月30 日裁定受理青岛奥拓普经贸有限公司、青岛贯凯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海兰达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富尔德化工有限公司重整申请【裁定书案号分别为:(2018)鲁 05 破申 29 号、(2018)鲁 05破申30号、(2018)鲁 05破申31号、(2018)鲁 05破申32 号】。本院受理上述四家公司重整申请后,于同日指定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担任上述四家公司管理人。上述四家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9月1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稻庄镇西水工业园区山东奥戈瑞轮胎有限公司对面奥戈瑞餐厅二楼债权申报室;邮政编码:257336;联系电话:18954621780、1895462578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上述四家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上述四家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9月28日上午9:00在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潍高路251 号华泰工业园华泰大厦贵宾楼一楼报告厅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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