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成彬、朱巧萍:
根据法律规定,现将债权转让事宜向您通知如下:
我 行对毛成彬享有的债权本金175179.24元、利息及相应权利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债权及优先受偿权已得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民初635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2018年7月17日,我行将上述判决书确认的全部债权及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给山东唐韵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请您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向山东唐韵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