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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351次
        
 
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

    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棣市监企处字〔2018〕17号

    当事人:无棣盛昌橡胶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名单附后)。

    根据《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和山东省工商局《关于持续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工作的通知》(鲁工商办字【2017】269号)文件要求,我局对辖区内连续两个年度(2015、2016)未年报的企业进行清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查询到当事人2015、2016 年的年报信息,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后,当事人未补报未年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当事人涉嫌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经局长批准,我局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调查。

    2018年4 月,我局执法人员经实地核查,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到无棣县国家税务局、无棣县地方税务局调取当事人的纳税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向无棣县国家税务局、无棣县地方税务局申报纳税。到无棣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调取当事人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参保系统无当事人连续两年的参保信息。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企业信息4份,证明当事人的注册登记情况;

    2、我局向无棣县国家税务局、无棣县地方税务局发出的《关于对有关企业纳税信息核查的函》2 份,无棣县国家税务局、无棣县地方税务局出具的查询信息2份,证明当事人在2015、2016年未申报纳税;

    3、我局向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的《关于对有关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信息核查的函》1 份、无棣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出具的查询信息1 份,证明当事人2015、2016年没有缴纳社会保险;

    4、现场笔录4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2018年6月29日,本局依法通过《山东法制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棣市监听告字〔2018〕1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严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无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无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7日

    吊销企业名单:

    无棣盛昌橡胶有限公司、

    滨州瑞浩工贸有限公司、

    无棣欣发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省无棣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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