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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何春梅与你单位因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案件(济高新劳仲案字〔2018〕第 645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 2018年 9 月6日 09时 30 分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第二仲裁庭(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 750 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6楼 A 区 612)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参加。
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 〇 一八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