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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前十社区居民委员会关于限期腾退房屋及支付相关费用的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719次
        
 
 关于限期腾退房屋及支付相关费用的公告

    马鑫先生:

    您于 2014 年 6 月 7 日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前十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我单位)签订的租赁协议书已于 2017 年 8月 14 日到期。

    协议到期后,我单位多次通知您将所租赁房屋腾空,并支付拖欠的电费、房租费及违约金,您以种种理由推托。

    根据现有实际情况及法律相关规定,本单位特向您作出如下通知:

    一、本通知登报公告后三日之内把房屋腾空并按照租赁协议第八条约定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

    二、您应当于本通知登报公告后三日之内依照租赁协议第八条、第九条约定向我单位支付电费、租赁费374096.40 元及违约金;

    三、若您没有按照上述两条通知内容履行相应义务,我单位将委托第三方搬运公司将租赁房屋内物品搬出,并委托第三方仓储服务单位保管。因此所支出的恢复原状的拆除费、搬运费、保管费由您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您承担,我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若您没有支付相关水电费、租赁费、违约金、恢复原状的费用、搬运费、保管费等,我单位及相关第三方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扣留相关物品。

    五、我单位保留诉诸司法途径的权利,因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拍卖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将由您承担。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前十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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