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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城区支行与你们之间济仲金字(2018)第 40、41、42、43 号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公告发布日起经过 60 日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 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选定一名仲裁员,逾期未选定或选定不一致将由本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杨林、仲裁员米宪廷及仲裁员陈士乾组成仲裁庭。组庭后 3 日内领取组、出庭通知书;第 28日 9 时(节假日顺延)在济宁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中心开庭,逾期则缺席审理并裁决。开庭后第 50 个工作日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18 年 8 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