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张立峰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已将对借款人刘春荣、孙兆成所拥有的(2015)南商初字第70629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张立峰。截至2018年7月16日,编号为平银(青岛)贷字(2015)第(SW 20150204000501)号贷款合同项下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2000000元,针对上述贷款债权,借款人应支付给张立峰的利息按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应支付的诉讼费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结果给付。
现公告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请借款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受让方张立峰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张立峰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