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雁虎、杜俊、齐宪伟:
我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未按生效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岱商初字第 409 号民事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我行与王爱芳于 2018 年7月 19日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对李雁虎、杜俊享有的(2014)岱商初字第 409 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剩余债权及对齐宪伟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一并转让给了王爱芳,请你们直接向债权受让人王爱芳(联系电话:13371002567)履行还款及抵押担保义务。
特此通知!
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8 年7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