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1
相关房屋权利人宋卫昌
被征收房屋地址
南丰路2 4 号1 8 栋303 户
补偿决定书编号
货币补偿金(元)(货币补偿方式)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 05月18日作出第50号《征收决定》,对市北区南丰路24号片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但下列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以下称相关房屋权利人,详见附表)未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相关房屋权利人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其房屋实施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因无法直接送达,现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请相关房屋权利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地址:青岛市市北区水清沟街道办事处永丰路8 号房屋征收办公室,联系电话:0532-84867287)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补偿决定,相关房屋权利人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后未搬迁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3日
产权调换房屋、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房屋补偿方式)
阀门厂项目(御景新苑)最低补偿建筑面积 87.02平方米;萍乡路 52号项目,最低补偿建筑面积77.53平方米
青北补决 字〔2016〕436 号9449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