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社简介 更多>>
山东法制报是山东省唯一法制类综合大报。多次荣获“全国十佳法制报”称号,本报与我省政法各部门及行政执法单位联合办报,现发行16万份,确保全省9万余个行政村必订阅。山东法制报发行量一直在全国同类报中雄居首位。《山东法制报》是由大众报业集团主管主办的山东省惟一的法制类综合性报纸。逢周一,二,三,四,五出版,为对开大报,报纸发行量 始终居全国同类报纸首位。多次荣获“全国法制报十佳”和“全国地方法制报样板报”称号。
联系我们 更多>>

电话:15853161263;18905312263

 邮箱:[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在线QQ:693902560

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7月23日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448次
        
 


法院公告

2018年7月23日

  • 日期:20180723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王阳:本院受理烟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61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于艳兰:本院受理烟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612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王宗辉: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12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初善君:本院受理原告于德水诉你(2018)鲁0612民初160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刁品祥、曹兰芳、深圳市中和之道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孙雪屏、王新安、袁进林、李笑珍分别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四案[执行案号分别为(2018)鲁0612执1259号、1292号、1315号、1316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们自公告送达后3日内履行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7)鲁0612民初2698号、2699号、2987号、29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若在送达后3日内不能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应在3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依法对保全查封的登记在曹兰芳(身份证号码:321081197009207522)名下位于威海市华夏山海城紫藤花园1号楼1201号房产(合同号:2012114329号)进行评估。现通知你们于公告送达后第8日上午9时到本院技术室接待室选择评估机构,于公告送达后第15日上午9时到本院技术室参加组织进行现场评估,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你们自本公告送达后第30日上午9时到本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和限期履行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限你们自收到限期履行通知书后10日内自动履行(2017)鲁0612民初2698号、2699号、2987号、29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对评估报告既不提出书面异议,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对上述查封财产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剩余债务依法继续执行。以上各时间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张源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与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偿还借款本金8333.2元、利息和罚息2132.43元(暂计至2018年3月8日),自2018年3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利息、罚息,由被告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确认原告对你抵押的鲁F66Y15号车辆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由你们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思欧特润滑油有限公司、烟台宏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瑞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王瑞龙、侯悦青、王雪纯: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票据纠纷一案,现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限被告烟台思欧特润滑油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承兑汇票垫付款9999999.95元、利息669567.5元(暂计算至2018年1月23日),并自2018年1月24日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继续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并由被告烟台宏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瑞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王瑞龙、侯悦青、王雪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4庭开庭,逾期将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孙世忠、隋少云、徐学志、赵启功、钟安凤、孙自安、吕秀玲、烟台市全实食品果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芝商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芝商初字第12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2015)芝商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中所有“烟台全实食品果蔬有限公司”均补正为“烟台市全实食品果蔬有限公司”。二、(2015)芝商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6页倒数一行到第7页正数七行“案件受理费1719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负担583元,由被告孙世忠、隋少云、徐学志、孙自安、吕秀玲、赵启功、钟安凤、烟台全实食品果蔬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611元;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已全额预交,限被告孙世忠、隋少云、徐学志、孙自安、吕秀玲、赵启功、钟安凤、烟台全实食品果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16611元”漏写了保全费,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719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19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负担583元,由被告孙世忠、隋少云、徐学志、孙自安、吕秀玲、赵启功、钟安凤、烟台市全实食品果蔬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611元;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已全额预交,限被告孙世忠、隋少云、徐学志、孙自安、吕秀玲、赵启功、钟安凤、烟台市全实食品果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21611元”。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徐学志、孙世忠、隋少云、赵启功、钟安凤、孙自安、吕秀玲、栖霞天利果蔬保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芝商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芝商初字第12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2015)芝商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7页倒数三行到第8页正数三行“案件受理费2466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负担783元,由被告徐学志、孙世忠、隋少云、孙自安、吕秀玲、赵启功、钟安凤、栖霞天利果蔬保鲜有限公司负担23886元;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已全额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23886元”漏写了保全费,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466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66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负担783元,由被告徐学志、孙世忠、隋少云、孙自安、吕秀玲、赵启功、钟安凤、栖霞天利果蔬保鲜有限公司负担28886元;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已全额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28886元”。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李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02民初105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由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3190.4元、支付利息、罚息5318.07元(暂计至2017年8月20日),本息合计308508.47元,并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给原告;2、确认原告对你抵押的坐落于山东省莱州市文昌路街道东庄头村(010993)1幢1号房;2幢2号房的房产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代珂军、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代珂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5432.92元(暂计至2016年3月24日),同时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给原告;二、确认原告对代珂军抵押的鲁FJD602号轿车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由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代珂军应向原告履行的全部偿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50元,由代珂军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被告代珂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50元。同时由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孟宪平、王汝娟、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4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凤凰台支行与孟宪平、王汝娟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二、限孟宪平、王汝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41664元,利息1626.48元、手续费4583.04元(暂计至2016年5月16日),并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给原告;三、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孟宪平、王汝娟应向原告履行的上述全部偿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孟宪平、王汝娟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孟宪平、王汝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5050元;同时由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于海平、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4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于海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79440元、利息6294.04元、手续费8738.4元,合计94472.44元(暂计至2016年6月29日)。同时自2016年6月30日起继续按合约约定计付利息给原告;同时由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于海平应向原告履行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依法确认原告对于海平抵押的鲁F0Q085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2584元,由于海平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于海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同时由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赵炳彬、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与赵炳彬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二、限赵炳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80192.97元、利息5668.30元、手续费5521.20元,合计91382.47元(暂计至2016年12月7日),同时自2016年12月8日起继续按合约约定计付利息及给原告;同时由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赵炳彬应向原告履行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3080元,由赵炳彬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赵炳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同时由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收藏 推荐 打印
 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中立 好评 差评
  表情: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山东法制报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本站关键词:山东法制报山东法制报官网山东法制报公告山东法制报广告遗失声明,拍卖公告,公告声明,身份证遗失声明营业执照遗失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