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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352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

    李沧人社监理催字【2018】第001号

    青岛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李沧分公司:

    本局于2017年11月6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李沧人社监理决字【2017】第00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补缴王星庆2009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14日社会保险的行政处理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催告你单位履行义务,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补缴王星庆2009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14日的社会保险费113599.84元(包含:社会保险本金69120.93元,利息4742.74元,滞纳金39736.17元,其中社会保险利息、滞纳金截止到2018年7月16日),社会保险利息、滞纳金以补缴之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数据为准。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过催告后10日内仍未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5号邮编:266000

    联系人:孟 洋  鞠延斌

    电话:87610787

    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23日

    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此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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