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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 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381次
        
 


公 告

  • 日期:20180723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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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于2018年 7月 10 日裁定受理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市金森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裁定书案号分别为:(2018)鲁05破申 13号、(2018)鲁05破申 14号、(2018)鲁05破申 15号】。本院受理上述三家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于同日指定东营天正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上述三家公司管理人。上述三家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18年 9月1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新兴工业园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债权申报室;邮政编码:257335;联系电话:18954691345、1361647196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上述三家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上述三家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 9月 27日上午9:00在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潍高路 251号华泰工业园华泰大厦贵宾楼一楼报告厅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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