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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344次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公告清单公  告  清  单序号1

  债权行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债务人

    邹平宏皓工业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人

  币种人民币

  本金29,852,736.50

    邹平佰郑油棉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新安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新安凯科控科技有限公司(现用名山东凯铭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刘安凯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 2018年 4月 10日,2018 年 4月 10 日(含)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息、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延迟履行金,2018 年 4月 10 日(含)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延迟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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