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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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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7月17日

  • 日期: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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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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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子宸、高永福、张春芬、鞠金衡、鞠宁、马丹丹: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孤岛社区管理中心与被上诉人高子宸、鞠金衡、鞠宁、马丹丹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5民终5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姚传亮、陈爱华:本院受理原告李云峰诉被告姚传亮、陈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盖朋朋:本院受理原告盖春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21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胜坨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张涛:本院受理原告张洪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2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胜坨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王玉杰、屈德祥、陈少卫:本院受理原告周英泉诉被告王玉杰、屈德祥、陈少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521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张小平:本院受理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张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王英:本院受理原告吴军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胜坨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王飞:本院受理原告解文中诉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裴鸿洋、毛健、张欣、杜凤杰:本院受理原告郭勇诉被告裴鸿洋、毛健、张欣、杜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东营永国物流有限公司、张春青、刘树村、张英坤、冯树波:本院受理李兆海诉你们及董宜星、东营富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执行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胜坨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东营永国物流有限公司、张春青、刘树村、张英坤、冯树波:本院受理张永明诉你们及董宜星、东营富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执行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胜坨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东营永国物流有限公司、张春青、刘树村、张英坤、冯树波:本院受理李新军诉你们及董宜星、东营富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执行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胜坨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潍坊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建伟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91民初437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卫慧芳:本院受理原告姜俊求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答辩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丹:本院受理原告苗方丽诉你与张俊芳车位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答辩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潍坊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志营、李凤梅、李桂明、黄彩勤、孙立刚、吴继兵、胡士信、魏瑞菊、邵光耀、于永梅、马彦红、潘东刚分别诉你们合同纠纷12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91民初426、427、428、429、430、431、432、433、434、435、436、4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答辩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小芳:本院受理原告冯佃宝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91民初76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08:4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马传强、潍坊承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知兴:本院受理原告林树莲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91民初35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8:40(节假日顺延)在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临沂上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市兰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临沂上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金钥匙控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329民初5871号开庭传票、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0日9时30分在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临沭县人民法院

    韩宜彤:本院受理原告王秀云等诉你(2018)鲁1327民初1019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字路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莒南县人民法院

    李洪英(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507221823)、马邦雷(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7910151210)、马楠(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9101211216)、陈彬(公 民身份号码:371329198108085115):本院受理原告景绍锋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1329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沭县人民法院

    山东正新车轮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李蒿科居民委员会与你公司、山东春雨肥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沭县人民法院

    云鹤涛:本院受理原告褚高云诉你(2018)鲁1327民初368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字路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莒南县人民法院

    姜汉起:本院受理原告孟宪华诉你与高振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329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沭县人民法院

    周振玲、王广武:本院受理原告杨进坤诉你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8)鲁1329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沭县人民法院

    李堃、刁可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210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追加被告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准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佳龙、杨蕙郡: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程志杰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85执86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一、将座落在山东省招远市金晖路66号楼水清木华12号楼1单元1101号房屋解压、过户给申请执行人程志杰。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225元,申请执行费50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招远市人民法院

    王誉霖(曾用名王杰寿):本院受理原告张光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玲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招远市人民法院

    董红星、东营恒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你们及刘云、薄其梅、刘其俊、东营泽冉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591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主要为:被告董红星、刘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90376元,支付至2017年1月18日的利息375062.98元、罚息54681.8元,支付自2017年1月19日至判决日的利息(按本金4390376元,年利率7.125%计算);原告对东营市利津县城区利一路135号丽苑小区5号楼1单元301室(房权证利津字第20141547号)房屋折价、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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