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明静(身份证号码370602198004034343)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对薛卫东(借款人)及其担保人、抵押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受让人【判决案号“(2015)芝商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请借款人及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继承人直接向受让人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