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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7月3日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399次
        
 
 姜殿卫、王旭红: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依法判决二被告应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561.64元,利息549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443.26元(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9日);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8.25% 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未偿还部分金额的5% 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诉讼标的额31496.9元。2、依法判决二被告应共同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宋振国: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依法判决被告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1195.34元,利息8950.9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843.64元、手续费50元(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9日);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8.25%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未偿还部分金额的5% 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诉讼标的额42039.93元。2、依法判决被告应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徐磊、单雪娇: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依法判决二被告应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6125.6元,利息9477.0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236.71元、手续费954.04元(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9日);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8.25% 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未偿还部分金额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诉讼标的额59793.37元。2、依法判决二被告应共同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杨德军: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依法判决被告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6903.5元,利息8123.8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129.29元(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9日);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8.25% 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未偿还部分金额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诉讼标的额47156.67元。2、依法判决被告应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江龙: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依法判决被告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5.33元,利息6143.1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38.81元(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9日);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8.25%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未偿还部分金额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诉讼标的额35787.3元。2、依法判决被告应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袁虹、孙长春: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依法判决二被告应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9011.14元,利息9743.5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762.81元(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9日);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8.25% 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未偿还部分金额的5% 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诉讼标的额61517.5元。2、依法判决二被告应共同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温选林: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依法判决被告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759.63元,利息7124.1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49.93元(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9日);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8.25% 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未偿还部分金额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诉讼标的额38633.68元。2、依法判决被告应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李涛、尹晶: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依法判决二被告应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连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1241元,利息13595.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336.38元、手续费1578.92元(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9日);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8.25%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未偿还部分金额的5% 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诉讼标的额80752.2元。2、依法判决二被告应共同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程荣光: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依法判决被告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7991.27元,利息7824.1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200.51元、手续费624元(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9日);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8.25% 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未偿还部分金额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诉讼标的额48639.94元。2、依法判决被告应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邵垒: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依法判决被告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3044元,利息10261.6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521.94元(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9日);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8.25%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未偿还部分金额的5% 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诉讼标的额55827.57元。2、依法判决被告应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陈海玉、于英: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依法判决二被告应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470.97元,利息6852.1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20.37元(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9日);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8.25% 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未偿还部分金额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诉讼标的额38043.46元。2、依法判决二被告应共同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杜福龙: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依法判决被告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973.65元,利息6992.5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48.96元(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9日);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8.25% 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未偿还部分金额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诉讼标的额38715.2元。2、依法判决被告应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于绍英: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依法判决被告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6590.63元,利息8013.6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110.78元(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9日);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8.25% 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未偿还部分金额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诉讼标的额46715.06元。2、依法判决被告应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孙少光: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依法判决被告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955.54元,利息4775.5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449.13元(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9日);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8.25% 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未偿还部分金额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诉讼标的额31180.21元。2、依法判决被告应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冷进兴: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依法判决被告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9989.63元,利息13481.5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065.44元、手续费1077.6元(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9日);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8.25% 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未偿还部分金额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诉讼标的额88614.22元。2、依法判决被告应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蔡岩青: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依法判决被告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981.47元,利息5589.1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446.34元(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9日);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8.25% 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未偿还部分金额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诉讼标的额32016.93元。2、依法判决被告应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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