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燕、孙显革: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依法判决二被告应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9389.22元,利息7806.5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189.99元、手续费40元(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9日);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8.25%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未偿还部分金额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诉讼标的额49425.79元。2、依法判决二被告应共同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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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瑞舫: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依法判决被告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520.86元,利息8143.4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324.35元(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9日);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8.25% 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未偿还部分金额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诉讼标的额39988.7元。2、依法判决被告应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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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海龙、吕晓丽: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依法判决二被告应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8767.97元,利息12123.6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404.69元、手续费560.94元(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9日);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8.25%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未偿还部分金额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诉讼标的额74857.25元。2、依法判决二被告应共同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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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婷婷: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依法判决被告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258.8元,利息7006.6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26.76元(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9日);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8.25% 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未偿还部分金额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诉讼标的额37992.18元。2、依法判决被告应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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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鲲: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依法判决被告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9802.72元,利息9305.0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330.67元、手续费50.55元(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9日);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8.25%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未偿还部分金额的5% 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诉讼标的额51489.01元。2、依法判决被告应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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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惠: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依法判决被告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3369.97元,利息9991.8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600.4元(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9日);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8.25%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未偿还部分金额的5% 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诉讼标的额55962.26元。2、依法判决被告应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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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东佐: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依法判决被告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4848.84元,利息9819.1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587.67元(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9日);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8.25% 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未偿还部分金额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诉讼标的额57255.7元。2、依法判决被告应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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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梅: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依法判决被告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1822.99元,利息11518.2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033.49元、手续费697.48元(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9日);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8.25%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未偿还部分金额的5% 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诉讼标的额67072.23元。2、依法判决被告应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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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心如、曲积连: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依法判决二被告应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9756.48元,利息8451.3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75.39元、手续费540元(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9日);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8.25%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未偿还部分金额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诉讼标的额61623.19元。2、依法判决二被告应共同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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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颖英: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依法判决被告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9973.69元,利息25454.6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840.97元(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9日);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8.25% 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未偿还部分金额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诉讼标的额131269.28元。2、依法判决被告应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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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依法判决被告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455.13元,利息6805.3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521.14元(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9日);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8.25%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未偿还部分金额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诉讼标的额32781.58元。2、依法判决被告应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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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艺斌、杨卫梅: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依法判决二被告应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连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9601.28元,利息23593.0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698.3元(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9日);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8.25%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未偿还部分金额的5% 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诉讼标的额128892.64元。2、依法判决二被告应共同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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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明珠、包敦玉: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依法判决二被告应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795元,利息5720.8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323.79元(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9日);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8.25%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未偿还部分金额的5% 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诉讼标的额32839.63元。2、依法判决二被告应共同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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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伟娟、高强: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依法判决二被告应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连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2105.43元,利息13543.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594.57元(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9日);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8.25%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未偿还部分金额的5% 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诉讼标的额58243.2元。2、依法判决二被告应共同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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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艳、于宁宁: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依法判决二被告应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6974.81元,利息8051.5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129.24元(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9日);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8.25%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未偿还部分金额的5% 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诉讼标的额47155.62元。2、依法判决二被告应共同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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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江、于良燕: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依法判决二被告应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1999.6元,利息7545.0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873.57元、手续费50元(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9日);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8.25%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未偿还部分金额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诉讼标的额41468.26元。2、依法判决二被告应共同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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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勇: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依法判决被告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841.86元,利息6767.6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39.22元(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9日);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8.25% 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未偿还部分金额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诉讼标的额38348.71元。2、依法判决被告应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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