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与金刚、栾洁、孙燕、江洁、金永美、金芝英、山东华瑞配管有限公司、山东名翠香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山东恒亿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佳融佰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乾创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潍坊滨海希望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131204-2)的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2017)鲁0203民初8840号案诉权主体及享有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常苗苗。
青岛青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与山东乾创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31204-1)的项下全部权利义务、(2017)鲁0203民初8840号案诉权主体及享有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常苗苗。
现上述合同及案件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皆由常苗苗取得取得,合同相对方依法向常苗苗履行相关义务。特此公告通知债务人。
青岛青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常苗苗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