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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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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6月28日

  • 日期:201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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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建新、郑珠英、尹鹏: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德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91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彭文涛、吕可平: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德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91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杜忠明、栾军英、宋平祥、张立玲: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德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91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齐世红:原告申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在本院朱解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孙松礼、苏友兰、管丽: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2民初4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宋清龙、王有秀、赵虎、宋清娥、陈瑞青、王树玲:本院执行的山东诸城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82执1054、1055、1056号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们履行(2015)诸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诸城市人民法院

    周新风:本院受理原告刘坤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84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丘市人民法院

    郑龙海:本院受理原告丛现红与被告寿光市隆泰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原告申请现依法追加你为本案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丰城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寿光市人民法院

    杨刚:本院受理原告郭小民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783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朱金华:本院受理原告马素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8月27日上午9时在寿光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寿光市人民法院

    张月钵:本院受理原告王秀荣诉被告张美蓉、第三人张月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胡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寿光市人民法院

    李志太、郭沙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703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3执339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对你们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寒亭区运河西街52号6号楼5-501室房产(房产证号:潍房权证寒亭字第00054118号)进行处置,并通知你们于本公告期满第20日上午9时到本院技术室选择评估机构,逾期本院技术室将依法选择评估机构,另通知你们于选择评估机构日后第10日上午9时到潍坊市寒亭区运河西街52号6号楼5-501室现场勘验。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王振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703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03执350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对你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262号院内1-401室房产(房产证号:潍房权证奎文字第00061967号)进行处置,并通知你于本公告期满第20日上午9时到本院技术室选择评估机构,逾期本院技术室将依法选择评估机构,另通知你于选择评估机构日后第10日上午9时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262号院内1-401室现场勘验。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朱瑞胜: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广福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责令你按照(2014)寒滨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朱瑞胜名下位于青岛市四方区重庆南路 81号丙 411户(证号20071299)商铺的房产进行评估,并于本公告期满后第15日上午9: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技术室选择评估机构,逾期将随机选择,并于选择机构后第10日上午10: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现场进行勘验评估,并于现场勘验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二庭领取评估报告书及拍卖裁定书,逾期不领取将视为认可该报告书。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网址:https://sf.taobao.com/0536/06直至该网终拍卖程序结束,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刘庆刚:本院受理王素军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固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山东鸿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亿升纺织有限公司、高密龙翔纺织配件器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密市豪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85民初256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王胜辉、张秀荣:原告隋杰与被告王胜辉、张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51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兰芳、宫大龙、宫建秋、单秋珍:本院受理原告孙晓青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85民初5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綦显兵:原告张新轮与被告綦显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于海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宏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海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高密市高密经济开发区梓潼路(南)451号1幢2号营业房(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0042243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估价对象市场价值为1941420元。同时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5执134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高密市高密经济开发区梓潼路(南)451号1幢2号营业房(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0042243号)。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7日内,自动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节假日顺延),逾期将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

    高密市人民法院

    山东丽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海防: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昌邑嘉华纺织有限公司、安玉家、被上诉人昌邑鼎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昌邑隆鑫源纺织有限公司、韩寿山与你们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民终540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何素芹:本院受理原告燕会章诉你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格润泰克控股有限公司、山东省东旺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寿光市映康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映康塑钢型材有限公司、张延庆、张秋华、褚玉娥、李华栋、张静、张延亭: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玉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寿光玉晶商贸有限公司、姚永强、付青红、张军良、滕宁: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玉晶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老伙计化工有限公司、夏光跃、赵文红: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国成、王云香: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昌乐石大昌盛化工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依法委托潍坊正和泰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位于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79号1号楼1单元101室房产及5号车库进行了评估,2018年5月8日作出潍正泰评报字(2018)第2007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总价值为8203834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潍正泰评报字(2018)第2007号资产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估价报告有异议,可自期满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提出,同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到我院领取执行裁定书(拍卖),逾期,本院依法将上述资产以8203834元的起拍价在淘宝网进行公开拍卖。

    昌乐县人民法院

    山东瑞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秦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25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赵其彬、刘秀锦:本院受理原告赵兴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刘子利:本院受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刘子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营丘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乐县人民法院

    张新奎、董淑媛: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昌乐县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新奎、董淑媛、党建华、仲桂华、李念松、唐魏、昌乐县丰亿珠宝行、昌乐县晶翠珠宝行、昌乐县君泰银饰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昌乐县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拍卖你们提供质押担保的手镯65件及挂件47件,按照双方约定的价值1009707元依法进行拍卖,经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两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昌乐县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价807765.6元以物抵债。本院依法作出(2018)鲁0725执恢14号执行裁定书,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昌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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