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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6月26日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447次
        
 
贺亚、刘莎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诉你们、杨青山、常艳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91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贺亚、刘莎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借款本金390856.5元、欠息14127.88元(计算至2018年1月21日),支付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自2018年3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390856.5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支付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2.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对被告贺亚、刘莎莎所有的位于东营区南一路2057号3号楼2单元302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089022号)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杨青山、常艳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杨青山、常艳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贺亚、刘莎莎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红霞:本院受理原告东营市生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8.25万元(自2017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按年息6% 计算),共计308.25万元,以及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65000原;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经电话、邮寄,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591民初130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保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审理。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宣判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七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宣判均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宣判。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海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支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张海领、王曙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执行风险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冉广斌:本院受理原告张福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91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被告冉广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福胜借款本金374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 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付成、张立新:本院受理原告李春让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91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1、被告张付成、张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春让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截止到2018年2月23日违约金数额为18180元,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数额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 计算);2、被告张付成、张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春让律师代理费4000元、担保保险费500元;3、驳回原告李春让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付成、张立新、宿春晓:本院受理原告陈桂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91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1、被告张付成、张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桂兰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截止到2018年2月23日违约金数额为75466.67元,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数额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2、被告张付成、张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桂兰律师代理费5000元、担保保险费841.4元;3、被告宿春晓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付成、张立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张付成、张立新、宿春晓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东营天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丁春松,丁唯,张廷福,许秀梅,刘濠瑜,丁杰,丁风云,张斌,李文旭,于兆民:本院受理(2018)鲁0591民初1207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执行风险通知书。起诉要点:1、判令撤销被告丁唯、张廷福、许秀梅、刘濠瑜、丁杰、丁风云、张斌、于兆民、李文旭分别对被告东营天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1190万元、200万元、60万元、60万元、60万元、60万元、6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增资行为;2、判令被告东营天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办理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万元变更登记手续;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第一次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第二次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两次开庭均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卢建民、李树海、杨松涛、李连明、东营市民发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金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冠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康普善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鲁0591民初1367号原告郭学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执行风险通知书。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卢建民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2532.87元,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331671.69元(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共计834204.56元;并承担原告自2018年6月1日起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被告履行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24% 计算);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6540元;2、判令除被告卢建民外的其余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原告因诉讼而支出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由八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第一次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4时30分、第二次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上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两次开庭均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振:本院受理原告石晓英诉你、刘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石晓英借款本金50万元及自诉讼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过程中的全部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591民初124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执行风险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均顺延),开庭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郭长青、张景林:本院受理原告韩芳芳诉被告郭长青、张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山东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岩龙与被执行人山东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麒丰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尹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巴岩龙向本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本院定于2018年8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举行听证会,现依法向你送达申请书和听证通知书,请准时参加。若未准时到庭,本院将缺席听证,并依法作出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冯博涵:本院受理原告刘建苹诉被告冯博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0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辛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4月2日受理申请人万洲胶粘制品(江苏)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90005327409889,出票人为山东华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蓬莱支行,收款人为聊城宏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蓬莱分公司,票面金额500000元整,出票日期2017年8月11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2月11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万 洲胶粘制品(江苏)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90005327409889,票面金额5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万洲胶粘制品(江苏)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蓬莱市人民法院

    于海平、孙秀梅:本院立案执行的卢宗愉、王国忠与你们(2017)鲁0684执282、168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你们自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蓬莱市人民法院

    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腾鹏诉被告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先宝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逄忠省诉被告于泳杰、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张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晓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鲁0611执5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文书:1、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你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本院(2015)福清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则应在逾期之日起三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罚款5000元)。如未按上述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罚款5000元)。3、拍卖裁定书和鉴证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如未按上述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评估、拍卖本案查封不动产[张伟名下位于烟台市福山区通仙街东1号商住楼东三单元六层西不动产一处,(权利证号14297)],并同时向你公告送达拍卖裁定书和鉴证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定于公告期满后第四日到本院技术室与申请执行人鉴证选择评估机构。本公告自见报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日期遇节假日均顺延。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郝志明: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02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5648.74元、利息8613.42元、罚息108.09元、复利242.28元(暂计至2018年1月11日),共计264612.53元,并自2018年1月1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偿付利息;二、确认原告对登记在你名下的坐落于山东省蓬莱市窑桥路1号馨和花园12号楼1-502号房产(房产证号:蓬房权证紫字第20162171号,建筑面积85.08平方米)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5269元,减半收取2635元,由你负担。因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2635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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