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盛世开元商贸有限公司、赵新程、吴林杰、莱芜市菲利特经贸有限公司、彭彩虹、潘继波:
根据法律规定,现将债权转让事宜向您们通知如下:蒋汉德对您们享有债权本金6019046.70元、利息、诉讼费及相应权利经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并进入执行阶段,审理案号:(2012)莱中商初字第131号,执行案号:(2013)莱中执字第 58 号。2018年5月 22 日蒋汉德将上述债权及所有从权利一并转让给山东科源投资有限公司,请您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向山东科源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债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蒋汉德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