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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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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6月19日

  • 日期:20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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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荣美、刘霏、刘琪、贾伟一:本院受理(2018)鲁0591民初1118号原告陈桂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要点:一、判令被告张荣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49800元(从2016年4月22日暂计算至2018年5月9日),直至本息付清为止(2018年5月10日后,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 计算利息)。二、判令被告张荣美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以上共计154800元。三,判令被告刘霏、刘琪、贾伟一对上述借款本息、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分别定于第3日9时00分和第5日9时00分开庭(遇节假日顺延),开庭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峰:本院受理原告潘英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91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潘英强支付车款732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732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3% 自2017年10月1日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潘英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高德明、康德勇:本院受理(2018)鲁0591民初1123号原告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要点:一、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滞纳金(截止至2018年5月8日暂算539178.1元),共计暂算2539178.1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分别定于第3日9时00分和第5日9时00分开庭(遇节假日顺延),开庭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东营凯祥精铸设备有限公司、谢钉钉、孙超、王涛:本院受理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绿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陶园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宁兆绪、马洪波、宁兆田、李吉华、李全明、宁兆峰、李善娥、宁明、巩丽萍、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91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东营市豪园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被告胜利油田同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广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昌隆置业有限公司、安智勇、王洪霞、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91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1、被告胜利油田同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截至2018年1月2日的罚息3016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以上共计8035160元,以及自2018年1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以借款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以欠付罚息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2、被告东营市豪园纺织有限公司、东营广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昌隆置业有限公司、安智勇、王洪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胜利油田同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追偿;3、案件受理费6804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胜利油田同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豪园纺织有限公司、东营广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昌隆置业有限公司、安智勇、王洪霞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宋晓瑞:本院受理原告张蒙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起诉要点: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抚养费3000元;3、案件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中凯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591民初127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执行风险通知书。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56092.58元,及违约金312.19元(按未付款项的2‰计算),共计156404.77元;2、本案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第一次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00分、第二次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5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两次开庭均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善军: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民诉被告李善利、张立艳、李善军、王宝全、高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91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善利、张立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建民借款100000元;二、被告李善军、王宝全、高克强对上述第一判项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善利、张立艳追偿;三、被告李善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建民借款利息24000元;四,驳回原告张建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长菊、东营博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孙秀英:本院受理原告房美英诉被告刘长菊、被告苏会杰、被告东营博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孙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2600元及利息(以826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年利率18%计算所得);2、依法判令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8000元及利息(以1180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年利率18% 计算所得);3、依法判令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4000元及利息(以1440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年利率20%计算所得);4、判令被告刘长菊和孙秀英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原告上述借款及利息;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庞同吉:本院受理原告田式德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523民初184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广饶县人民法院大王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饶县人民法院

    庞同吉:本院受理原告田式德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523民初1848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广饶县人民法院

    刘倩楠: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3民初382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广饶县人民法院(2018)鲁0523执9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2018)鲁0523执95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送达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广饶县人民法院

    王静: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3民初382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广饶县人民法院(2018)鲁0523执9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2018)鲁0523执95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送达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广饶县人民法院

    马士庭: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3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广饶县人民法院(2018)鲁0523执9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2018)鲁0523执961号执行裁定书、(2018)鲁0523执9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送达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广饶县人民法院

    朱住学: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魏海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广执字第162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广执字第1629号和(2015)广执字第16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朱住学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米泉区古牧地西路街道办事处碱沟西路南侧(所有权证号为:00017682)的房产一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上述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将依法处置涉案房产。

    广饶县人民法院

    阿西阿牛:本院受理原告成德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523民初194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饶县人民法院

    张鑫鑫: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李立峰、李金燕、李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利津县人民法院

    刘爱农:本院受理原告刘超江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利津县人民法院

    王永江:本院受理原告刘小海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522民初92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利津县人民法院

    王永江:本院受理原告刘小海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522民初92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利津县人民法院

    王晓娟:本院受理的(2017)鲁1302民初17763号原告诸葛纪军诉被告王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晓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诸葛纪军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本金20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本金10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 计算);二、驳回原告诸葛纪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张永涛:本院受理原告宋玉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1326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间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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