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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 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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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日期:20180615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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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 6月15日

    张厚奎、邹 城市第二建筑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绪祥、朱玉春分别诉你们合同纠纷两案(案号分别为:(2018)鲁 0883 民初 2053号、(2018)鲁 0883 民初 2054 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韩爱国、米炳恕:本院受理原告王兴林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韩爱国、徐洋:本院受理原告王兴林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李超:本院受理原告张飞诉被告李超、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0883 民初34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城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梁海瑞:本院受理原告赵洪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峄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黄丽莎:本院受理原告刘见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峄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杨位银:本院受理原告孔祥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峄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 2018年 2 月1 日立案受理申请人 杜宗伟申请宣告司红梅失踪一案(案号为(2018)鲁 0883民特 2号)。申请人杜宗伟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司红梅于 2015 年2 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司红梅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司红梅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司红梅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名人司红梅情况,向本院报告。

    邹城市人民法院

    刘德锐:本院受理原告李洪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 0883 民初 54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城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王申沛、陈延吉、李新娥:本院受理原告李洪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883 民初 53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到本院城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杨永岩:本院受理原告王运田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 0883 民初 300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城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陈勇、郝向东:本院受理原告王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蔡建德:本院受理原告郭宝志诉被告文福琪、蔡建德、第三人郭宝玲、郭宝贞、郭宝坤物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08 民撤 3 号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后 15 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则视为送达。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宁市航运管理局巨港航建项目部:本院受理(2018)鲁 08 民终 2848 号,上诉人淄博昊鑫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济宁市港航局港航工程处、济宁市航运管理局巨港航建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 年 8 月 13日上午 9 时0 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玉虎、山东金鑫创业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鲁 08 民终1282号上诉人泗水福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行及原审被告张玉虎、山东金鑫创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香连、赵燕祥、赵雅萍: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卫平诉赵相旭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的第 3 日下午 14:30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海源路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李现美诉张习君、山东新恒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孙焕武诉张习君、山东新恒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张家旺诉张厚喆、山东新恒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邱忠峰诉张永福、山东新恒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及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上诉四案(原审案号:2016 鲁 0832 民初 2666、2668、2722、2763)。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的第 3 日下午 15: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晓峰、宋海波:本院受理(2018)鲁 08 民再67 号申请再审人张丽轩与你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的第3 日上午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屈庆水、焦庆峰: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李利利、屈雪霏与你们共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08 民终235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澳星工矿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澳星重工有限公司、祝立艺、翟志军:本院受理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 08 民初 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董向东:本院受理原告姜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 1003 民初4953 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郇起广:本院受理安郁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田世兰:本院受理马俊峰诉你与王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王慧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第九审判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青岛新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琳诉你单位及威海汤泊温泉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1003 民初 64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开发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王启越、雷厉,王长明: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鑫鹏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王启越,雷厉、王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1302 民初 3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到本院银雀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许艾志、公维蕊:本院受理的原告高余超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鲁 1302 民初512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主文第三页第十至十二行“三、被告许艾志、公维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高余超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前岗头社区居委会办理上述房屋的相关变更手续。”更正为:“三、被告许艾志、公维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高余超到有权机构办理上述房屋的相关变更手续。”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冉宪玲、李爱军:本院受理原告李绍松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向你们送达应诉手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手续。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54468 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欠款之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 日上午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李岩飞、孙忠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0分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烟台高新区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强、刁成翠:本院受理原告刘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0481 民初 306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滕州市人民法院

    王海存、邵朱元、曹永强:本院受理原告严英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 1702 民初206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牡丹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陈光禄:本院受理原告陈方财诉你与方学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0982 民初 728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光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方财借款70000 元;二、被告陈光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本金 70000 元,自 2016年 2月 9 日起按年利率 6% 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三、被告方学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方学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光禄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果都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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